世界廖氏宗親總會會長
廖澤雲博士


尊敬的世界各地宗親,世界廖氏宗親總會網站開通了,本人表示熱烈的祝賀,並對關心和支持本會網站的宗親們致以崇高的敬意!

世界廖氏宗親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世界廖氏宗親總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os Familiares de Todo o Mundo de Apelido Liao”,英文名稱:Liao’s Clan Worldwide General Association,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 918 號世界貿易中心 12 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
團結海內外宗親,加強各地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聯誼活動,互助互愛,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
二、
發揚宗族優良文化傳統,傳播華夏優秀思想文化,共同為振興中華民族作出努力。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
由於本會是宗親總會,只有廖氏宗親社團才能以團體的形式加入成為會員。有關廖氏宗親社團之註冊名稱需注明“廖氏宗親”,經海牙公約認證或經當地民政部門或同等合法成立之機構確認其註冊身份,不論在何國家、地區,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填妥入會申請表,經會長會議及理事會推薦及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得成為本會會員,受本章程約束,尤其是享有第五條所述的會員權利及需承擔第六條所述的會員義務約束。
二、
會員需透過書面委派個人代表其行使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A
個人會員

凡廖氏宗親,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居住在何國家、地區,只要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會長會議及理事會推薦及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得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受本章程約束,尤其是享有第五條所述的會員權利及需承擔第六條所述的會員義務約束。

第四條B
登記個人會員

一、
凡廖氏宗親,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居住在何國家、地區,只要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得以個人身份申請成為“登記個人會員”,經理事會備案通過,得成為本會“登記個人會員”。
二、
“登記個人會員”並非本章程第四條所指的會員及第四條A所指的個人會員,因此不享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條所述參加會員大會的權利及第二款所述的選舉權。
三、
“登記個人會員”得應本會邀請享有本章程第五條第二款所述的被選舉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
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
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
二、
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會員,將由本會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若會長因事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
召集須以信函形式提前至少 8 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 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 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
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之成員;
三、
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
通過翌年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
會長職權

一、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二、
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法律顧問等。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務長和秘書長各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協助會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
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簽名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之行為文件,由本會會長一人或由會長指定之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長中任何二人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其他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二、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
三、
向會員大會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四、
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  選舉 

第十七條
選舉方法

每屆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成員須在會員大會透過選舉產生;候選人以獲得之選票最多者方能當選。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
其他。


第六章 附錄 

第十九條
其他規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世界廖氏宗親總會章程(2006年9月版)